近期,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12·02”事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事故的詳細情況來源于某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的《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12·02”事故調查報告》。此報告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責任認定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成為大眾了解這起事故的重要依據。隨著事故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網友們的評論如潮水般涌來。在各大社交平臺和行業論壇上,相關話題熱度持續攀升。
寧夏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12·02”事故,堪稱一記狠狠抽在安全生產監管臉上的耳光!安全總監和安全科長明明拒簽作業票,盡到了基本職責,卻最終鋃鐺入獄,這是什么荒謬絕倫的判決?此事一經曝光,輿論嘩然,可這背后深藏的安全監管亂象,難道還不該引起所有人的深刻反思嗎?
回顧這起事故的時間鏈,完全就是一場“失職接力賽”。11月29日,公司經理徐某某輕飄飄地安排布袋除塵器檢維修作業,既不明確分管領導,也不制定具體方案,更別提統一協調指揮了,這不是在給事故埋下定時炸彈嗎?12月1日,車間副主任陳某某申請動火、高處作業票證,因安全措施未落實被安全科果斷拒批,安全人員此時做得無可挑剔。但到了12月2日,陳某某無視規定,在無方案、無票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維修,操作工殷某更是肆意違規調小鼓風機閥門,最終引發布袋除塵器閃爆,鮮活的兩條生命就此消逝,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就這么發生了!
再看責任認定,簡直是黑白顛倒!直接操作層的陳某某、王某、殷某,違章指揮、違規作業,行為惡劣至極;車間管理層對違章作業視而不見,毫無作為;公司決策層的徐某某等人,失職失管嚴重,可他們受到的處罰呢?不過是“撓癢癢”般的輕罰。反觀安全總監趙某某和安全科長李某某,僅僅因為所謂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業”就被判刑。“有效措施”的標準在哪?安全人員在企業里本就權力有限,只有建議權卻無強制權,難道要他們手無寸鐵地去和違規作業的人拼命嗎?要求他們24小時不眠不休盯守現場,這合理嗎?這種“無限責任”的邏輯,就是在把安全人員往火坑里推!
企業負責人徐某某,作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公然違反《安全生產法》多項規定,未組織制定檢維修方案、未保證安全投入,這些都是不可饒恕的失職行為。在日常經營中,徐某某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漠視更是貫穿始終。安全投入方面,為了降低成本,在安全設備的采購上能省則省,本該定期更新的關鍵安全防護設備,因他的決策被無限期擱置,設備老化嚴重卻依舊“帶病上崗”。 然而,事故調查報告對他的責任認定含糊其辭,一句“安排不具體”“未統一協調”就想敷衍過去,最后僅處以行政處罰。而安全人員卻因“未制止”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不是赤裸裸地違反“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嗎?如此處理,無疑是在變相鼓勵企業管理層肆意逃避責任,以后誰還會把安全生產當回事?長此以往,企業在追逐利益的道路上將會更加肆無忌憚地忽視安全,將員工的生命安全置于險境。
設備管理在這次事故里更是漏洞百出,宛如一個巨大的黑洞。報告對企業是否設立設備管理部門只字不提,設備檢維修責任混亂不堪。盲板抽堵作業,這么關鍵的操作居然沒有執行票證制度,設備管理部門難辭其咎!深入探究不難發現,企業設備維護保養計劃執行形同虛設,設備長期缺乏有效維護,一些關鍵零部件磨損嚴重卻未及時更換,導致設備運行穩定性大打折扣。設備更新改造也毫無規劃,陳舊落后的設備在高負荷運轉下,隨時可能出現故障。
還有,設備部門是否制定了科學的檢維修流程?有沒有對員工進行工具使用規范培訓?這些關鍵信息一概缺失。分管設備的副經理只受到輕微處罰,設備部門負責人(如果存在的話)更是直接隱身,“管設備必須管安全”徹底淪為一句空話,淪為大家茶余飯后的笑柄!這種設備管理的混亂狀態,不僅在此次事故中暴露無遺,更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一顆“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引發新的災難。
如果按照現有報告對這起事故進行定論,那將是對整個安全管理職業的毀滅性打擊!安全監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本就如履薄冰,時刻承受著巨大壓力,他們努力堅守職責,卻要為他人的違規行為買單,承擔過重的責任。長此以往,還有誰敢投身這個行業?誰還愿意在安全監管崗位上兢兢業業、盡職盡責?難道要讓安全生產防線徹底崩塌,讓更多的悲劇不斷上演嗎?
建議立刻采取行動!相關部門應馬上重啟調查,徹查事故真相,以嚴謹的證據和公正的法律為準繩,重新劃分責任。要明確安全監管人員的職責和權力,賦予他們切實有效的強制手段,讓《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制止和糾正權”真正落地,不再是一紙空文。在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罰方面,必須一碗水端平,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各層級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細致審查和嚴肅處理,杜絕“抓小放大”“高舉輕放”的亂象。對于企業負責人,必須強化他們的第一責任人意識,一旦失職,絕不姑息,嚴懲不貸!同時,要高度重視設備管理等容易被忽視的環節,完善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確保每個環節都不出差錯。
安全監管人員不是“背鍋俠”,更不是任人宰割的“替罪羊”!他們是安全生產的“守門人”,是企業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守護者。我們必須為他們創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環境,讓他們能夠安心履行職責,而不是在恐懼和迷茫中艱難求生。只有這樣,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得到保障,類似的悲劇才不會再次重演,我們的社會才能真正遠離安全生產事故的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