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總監未簽作業票被追責,安全員:天雷滾滾我好怕怕

在安全管理領域,安全管理人員 “背鍋” 的案例屢見不鮮。然而,安全總監因未批作業票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案例著實令人匪夷所思。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寧夏***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12·02”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違章檢維修作業導致的一般氣體閃爆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檢維修作業

事故經過

2024年11月29日,***化工公司經理徐某某在公司調度會議上,安排對公司造氣車間布袋除塵器箱體漏點進行維修并做保溫處理。

12月1日,造氣車間副主任陳某某填寫動火、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作業證,申請對造氣車間布袋除塵器箱體進行檢維修,并報公司安全科科長李某某、安全總監趙某某進行審核審批,因裝置管道氣體置換未完成等相關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安全作業證沒有通過審批。

12月2日8時30分左右,造氣車間副主任陳某某在未制定造氣車間布袋除塵器檢維修方案和未辦理相關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的情況下,安排對造氣車間布袋除塵器箱體進行檢維修作業。

12月2日9時34分左右,布袋除塵器箱體內突然發生閃爆,布袋除塵器箱體頂部被掀翻,造成陳某某和王某從布袋除塵器箱體頂部墜落至地面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直接原因

進入造氣車間燃燒爐未完全燃燒的可燃氣體進入布袋除塵器內聚集達到爆炸極限,在沒有將布袋除塵器箱體及有關管道內可燃氣體置換完全的情況下,違章檢維修作業造成氣體閃爆,導致事故發生。

間接原因

1.未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違章進行檢維修作業。

2.崗位人員失職失責,發現違章作業未有效制止。

3.異常工況應急措施不完善,操作人員任意操作設備。

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化工公司時任副經理、安全總監、安全科科長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領導、管理等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化工公司經理等7人對事故負有相關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車間副主任找安全總監辦理作業票,安全總監因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未予審批。但車間副主任在無作業許可的情況下仍安排檢維修作業,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令人意外的是,安全總監雖未審批同意,卻仍因管理責任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例一出,令眾多安全員憂心忡忡:

一旦發生事故,如果安全人員簽了作業票,在不具備作業條件的情況下批準作業,必然難辭其咎;而若未簽作業票,不同意作業,也會因未制止違章作業被追究安全管理責任。

這不禁讓人質疑:原本以為簽作業票是保護自己的手段,如今看來卻像是給自己套上的 “緊箍咒”。反正簽與不簽都可能追責,那簽作業票的意義何在?畢竟簽字就意味著承擔責任。

面對這樣的情況,安全員們內心充滿恐懼,感覺如遭天雷滾滾,仿佛隨時可能被責任 “劈得渾身掉渣渣”。在安全 “背鍋” 的壓力下,不少人甚至慌到想辭職跑路。

天雷滾滾我好怕怕,劈得我渾身掉渣渣。

安全背鍋我好慌張,嚇得我趕緊想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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