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程序

(規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程序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等級劃分為一、二、三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企業按規定申請復評,換發證書、牌匾。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和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證的程序進行。

一、自評

各有關企業在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并運行6個月的基礎上,組織自評小組,按照評審辦法和標準或細則,自評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形成自評報告。

二、申請與評審

1、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企業

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報。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企業

(1)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企業,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向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申報。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經審查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評審。

3、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企業

(1)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企業,經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向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經審查后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評審。

三、公告與授牌

1、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的企業進行公告,頒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2、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企業進行公告,頒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要求

1、本評分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工作。

2、小微企業達標不分等級,統一規定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

3、市級安監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評審方式,并實施監督管理。縣級安監部門負責轄區內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的確定和具體考評管理工作。

二、考評程序

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告及頒發證書的程序進行。

2、自評:小微企業按照評定標準要求進行自評。

3、申請:小微企業經過自評符合申請條件的,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或經委托的鄉級安檢機構提交《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并同時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信息管理系統”中提出申請。

4、評審:接受評審申請的安監部門或機構應及時通知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單位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評審并形成評審報告。所在地安監部門或機構負責督促企業將評審報告中不符合項錄入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及整改工作。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應滿足: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小型企業評審得分≧75分,微型企業評審得分≧60分。

5、公告及頒發證書:縣級安監部門應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達標企業進行公告并頒發證書;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考評管理

1、小微企業在公告達標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自評,同時將自評中發現的不符合項錄入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并實施整改。

2、“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公告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小微企業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延期。

3、小微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原公告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稱號并收回證書;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本評分細則共含6項一級要素,20項二級要素及68條企業達標標準。

3、本評分細則中累計扣分的,均為直到該考評內容分數扣完止,不出現負分。

4、本評分細則共計600分,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標準化得分(百分制)=評定得分÷(600-不參與考評內容分數之和)×100。最終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一位數。60分為三級達標合格分。

5、在評分表中的自評/評審描述列中,企業、評審單位應根據評審標準的有關要求,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如實進行得分及扣分點說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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